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程序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是相同的,主要注意的是規劃及設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限定事項(如:股權轉讓、非現金出資、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等)

然如何抉擇「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提供參考

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為目前台灣最多使用的公司型態,主要是股東人數1人即可成立。然若有籌資需求則不適用,因為有限公司並無法區別不同時期、不同種類的投資人,也沒有辦法設計出特別股或轉換公司債來運用。另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屬應稅的財產交易所得,在稅務安排上較為不利。

二、股份有限公司

107 年公司法修正後,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也已大幅開放籌資管道。例如:公司可以選擇採用「無票面金額股」來吸引投資人即早投入資金來占有多數股權,或許可搭配「一股多權」或「對特定事項有否決權」的特別股(俗稱黃金股),來鞏固經營團隊在公司領導地位,更可多加使用不受發行總額限制的「公司債」,並善用私募「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等,作為調整資金的工具。

再就組織層面而言,將不用再受限「三董一監」限制,新創家將不用再為了尋找人頭而困擾,自可安排規劃為「一董一監」或「二董一監」。

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雖然新公司法下,非公開發行公司承接許多過往只有閉鎖性公司才能使用的利器,但是二者還是有以下的不同:例如閉鎖性公司得以章程來限制「股份不得自由轉讓」,以維持股東間緊密投資關係;更有 「勞務出資」 可供選擇,對於許多家無擔石的創業家而言,絕對是實現其滿腔熱血的一大福音。

至於選任董監方式也不一定要強制採用累積投票制,可於公司章程中自由規劃;再就股東會議形式,更可便捷地使用「書面決議」,以與現實需求相符;最後,閉鎖性公司於發行新股時,不須保留一定比例給員工或股東認購,將有更大的規劃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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