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登記服務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關公司遷址、董事或監察人之更迭、章程之修訂、資本額之提高或減少等登記事項,如有變更,依法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由公司及負責人檢具書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有關本國公司之登記事項及其變更等項目,依公司法第387條授權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規定辦理,俾利公司登記之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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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每次變更最多二項(若超過一項加收處理費1000元)。
註2:增(減)資變更及組織類型變更服務費另議。